法 律 实 证 研 究 报 告
——基于19份可核验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2021—2026)
样本范围:黑龙江地区2021年7月至2026年7月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判例
核心样本:19件 · 报告日期:2026年9月
宣发与使用说明
本文系基于特定检索条件下公开裁判文书形成的样本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交流。文中支持比例等统计仅反映所纳入样本的裁判结果,不代表黑龙江地区全部案件情况,不属于任何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胜诉率,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返还金额或法律服务效果的承诺或保证。具体案件结论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诉讼请求、法律适用及审理情况,本文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亦不能替代结合完整材料作出的专业判断。文中案例信息已作必要匿名化处理,不得据此识别、联系或者传播相关当事人信息。
一、研究范围与样本说明
(一)样本来源
本报告选取裁判文书网公开的19份可核验裁判文书。原始检索结果经逐份审阅并排除低相关或误命中文书后,形成19件实质相关样本。这些文书由黑龙江省内法院于2021年7月至2026年7月期间作出,与向第三者赠与或相关返还争议具有较高相关性。案由包括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报告对姓名、具体法院名称及部分案号中段信息作了匿名化处理,以“*”代替。
(二)样本筛选
逐份审阅后确认,19份文书均直接涉及同一核心问题: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另一方请求返还。
19件核心样本的构成如下:
序号 | 案号(脱敏)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理结果 |
|---|---|---|---|---|
1 | (2022) 黑 **** 民初 1446 号 | 付某、刘某 | 赠与合同纠纷 | 部分支持,返还 20,971.2 元 |
2 | (2026) 黑 **** 民初 311 号 | 任某甲诉段某甲 | 赠与合同纠纷 | 支持,返还 90,370 元 |
3 | (2024) 黑 **** 民初 1468 号 | 刘某慧诉郭某甜 | 赠与合同纠纷 | 支持,返还 196,082.31 元 |
4 | (2023) 黑 ** 民终 525 号 | 吴某玉诉王某萍 | 赠与合同纠纷 | 部分支持(时间切分) |
5 | (2025) 黑 **** 民初 849 号 | 孙某案 | 赠与合同纠纷 | 支持,返还 94,322.06 元 |
6 | (2024) 黑 ** 民终 128 号 | 曹某艳诉喻某南 | 赠与合同纠纷 | 支持,返还 107,253.87 元 |
7 | (2026) 黑 **** 民初 1720 号 | 曾某诉张某甲 | 赠与合同纠纷 | 驳回 |
8 | (2024) 黑 **** 民初 2422 号 | 李某华诉单某芝 | 赠与合同纠纷 | 部分支持,仅 8,077.31 元 |
9 | (2**6) 黑 ** 民终 221 号 | 李某甲、刘某甲 | 不当得利纠纷 | 部分支持,返还 138,000 元 |
10 | (2**4) 黑 ** 民终 2573 号 | 杨某丽诉段某连 | 不当得利纠纷 | 支持,返还 287,562.50 元 |
11 | (2024) 黑 **** 民初 2560 号 | 杨某艳诉马某 | 不当得利纠纷 | 支持,返还 9,266 元 |
12 | (2025) 黑 ** 民终 793 号 | 梁某甲诉闫某 | 不当得利纠纷 | 驳回 |
13 | (2023) 黑 ** 民终 13254 号 | 王某娜诉胡某 | 不当得利纠纷 | 支持,返还 231,578.49 元 |
14 | (2025) 黑 ** 民终 713 号 | 王某某案 | 不当得利纠纷 | 支持,返还 524,103.76 元 |
15 | (2**6) 黑 ** 民终 745 号 | 秦某案 | 不当得利纠纷 | 支持,返还 28,435.28 元 |
16 | (2024) 黑 **** 民初 426 号 | 陈某冰诉王某瑜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驳回 (第 1092 条) |
17 | (2024) 黑 **** 民初 3054 号 | 马某案 | 赠与合同纠纷 | 部分支持,返还 28,262 元 |
18 | (2024) 黑 **** 民初 1778 号 | 魏某诉赵某志 | 赠与合同纠纷 | 驳回 (双方过错对冲) |
19 | (2025) 黑 ** 民终 677 号 | 魏某兰案 | 不当得利纠纷 | 支持,返还 180,960 元 |
二、总体裁判倾向:多数样本支持全部或部分返还,争议集中于返还范围

(一)样本裁判结果统计
19件可核验样本的处理结果如下:
处理结果类型 | 件数 | 占比 | 说明 |
|---|---|---|---|
全额或大部分支持返还 | 8 | 42.1% | 判令返还金额接近或等于原告主张 |
部分支持返还 | 8 | 42.1% | 剔除特殊金额、共同消费或酌减 |
驳回诉讼请求或本人未获返还 | 3 | 15.8% | 举证不足、法律要件不成立或本人未获返还 |
合计 | 19 | 100% | — |
统计结果显示,19件可核验样本中,16件获得全部或部分支持,占84.2%;3件被全部驳回或本人未获返还,占15.8%。该比例仅反映本次纳入样本,不是律所或律师胜诉率。
(二)核心判断
从样本看,此类案件在是否返还与返还数额两个层面呈现不同特点:
- 定性层面(是否返还):原告能够证明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外关系,并有财产给付行为的,法院通常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或者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支持返还。
- 定量层面(返还多少):争议通常集中于具体数额。法院会逐笔审查转账性质,包括是否属于赠与、是否具有特殊含义、是否用于共同消费,以及是否有相应证据。经审查,最终支持金额可能明显低于原告主张。
因此,举证不能只停留在关系是否存在,还应说明每笔款项的性质。
三、不同情形下的判决方向(六类典型场景)
场景一:婚外关系证据明确且存在大额转账,通常支持返还
典型案件如下:
- (2024)黑**民终128号(曹某艳诉喻某南):法院认定,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赠与,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判令返还107,253.87元。
- (2023)黑**民终13254号(王某娜诉胡某):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成立不以受益人存在过错为条件。第三者虽主张自己不知情,法院仍判令其返还231,578.49元。
- (2025)黑**民终713号(王某某案):法院判令返还524,103.76元,为样本中的最高金额;另酌定扣除30,000元共同消费。
裁判理由: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事项处分共同财产,应与配偶协商一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既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又因赠与以婚外不正当关系为基础而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据此认定赠与全部无效。
场景二: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按第三者知情时间切分
典型案件如下:
- (2023)黑**民终525号(吴某玉诉王某萍):法院按照第三者的知情时间划分赠与效力。第三者知道对方已婚前发生的赠与有效,知情后接受的赠与无效,应予返还。
裁判理由:该样本按受赠人知情时间区分处理,但不宜由此推导“不知情期间的赠与一律有效”。现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重点审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交易背景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受赠人的知情状态可作为具体事实的一部分审查,不宜单独概括为决定效力的唯一标准。
场景三:存在双向转账、第三者并非单方受益,返还请求较难获得支持
典型案件如下:
- (2025)黑**民终793号(梁某甲诉闫某):双方存在双向资金往来,被告并非单方受益,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被告能够证明自己也有金额相当的转账或支出时,法院可能将双方的资金往来认定为相互给付。被告并非无偿受益,也就缺少按不当得利或赠与关系返还的基础。
场景四:双方均有过错,可能相互抵扣、不再返还
典型案件如下:
- (2024)黑****民初1778号(魏某诉赵某志):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将相互返还的款项予以抵扣,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赠与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双向不当给付,且双方对不正当关系的形成均有过错时,法院可能依公平原则对相互给付作抵扣处理。
场景五: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赠与合意,返还请求可能被驳回
典型案件如下:
- (2026)黑****民初1720号(曾某诉张某甲):原告未能证明赠与关系成立,也未能提交原始聊天记录等载体,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 (2024)黑****民初426号(陈某冰诉王某瑜):原告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对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但相关转账被认定用于正常家庭共同开支,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主张赠与或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证明款项的性质及给付原因。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经过清洗或者无法核对原始载体的证据,也可能不被采信。
场景六:平台打赏需区分平台服务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
典型案件如下:
- (2024)黑****民初3054号(马某案):法院将平台打赏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向第三者赠与。该部分款项未获支持,法院仅判令返还其他款项28,262元。
裁判理由:该样本将特定平台打赏识别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未按一般赠与返还规则处理。但现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同时规定,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依法在婚内分割或离婚分割中寻求救济。因此不能笼统概括为“打赏全部剔除”。
四、容易支持返还的情形(对原告有利)
综合样本中的裁判结果,原告在下列情形中更容易获得支持:
序号 | 有利情形 | 佐证案号 |
|---|---|---|
1 | 有充分证据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 | (2024) 黑 ** 民终 128 号、 (2023) 黑 ** 民终 13254 号 |
2 | 赠与款项金额大、笔数多,且能逐笔对应转账凭证 | (2025) 黑 ** 民终 713 号、 (2024) 黑 **** 民初 1468 号 |
3 | 赠与行为持续性、单向性明显,第三者系纯粹受益方 | (2025) 黑 **** 民初 849 号、 (2**4) 黑 ** 民终 2573 号 |
4 | 款项具有明显 " 非日常生活需要 " 特征(如房产、大额转账、奢侈品) | (2025) 黑 ** 民终 677 号 |
5 | 有原始微信 / 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 | (2026) 黑 **** 民初 311 号、 (2024) 黑 ** 民终 128 号 |
6 | 第三者在接受赠与时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已婚 | (2023) 黑 ** 民终 525 号(知情后部分) |
7 | 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处分未经配偶同意 | 全部支持类案件 |
8 | 原告能区分 " 家庭共同开支 " 与 " 对外赠与 " | (2024) 黑 **** 民初 2422 号(部分支持) |
五、较难获得返还支持的情形(对原告不利)
序号 | 不利情形 | 佐证案号 |
|---|---|---|
1 | 无法证明赠与关系成立,仅有转账记录无其他佐证 | (2026) 黑 **** 民初 1720 号(驳回) |
2 | 证据无原始载体,聊天记录系截图、转存或经过清洗 | (2026) 黑 **** 民初 1720 号(驳回) |
3 | 双方存在双向资金往来,被告并非单向受益方 | (2025) 黑 ** 民终 793 号(驳回) |
4 | 双方均有过错,法院作双向对冲处理 | (2024) 黑 **** 民初 1778 号(驳回) |
5 | 涉案款项系正常家庭共同生活开支 | (2024) 黑 **** 民初 426 号(驳回) |
6 | 款项为平台打赏,属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 (2024) 黑 **** 民初 3054 号 |
7 | 转账金额小且具有特殊含义(如 520 、 1314 等) | (2024) 黑 **** 民初 2422 号 |
8 | 受赠人是否知情需结合处分目的与交易背景审查,不宜单独据此认定赠与有效 | (2023) 黑 ** 民终 525 号(该阶段有效) |
六、证据清单:法院重点审查哪些证据
(一)核心证据(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证据类型 | 作用 | 采信要点 | 参考案号 |
|---|---|---|---|
原始微信 / 支付宝转账记录 | 证明给付行为与金额 | 应尽量提交原始载体;电子数据制作者作出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可显示输出介质,在证据规则上可视为原件,但仍需结合形成、存储、传输及完整性等因素审查真实性 | (2026) 黑 **** 民初 1720 号 |
银行流水 | 证明资金流向与金额 | 需能对应到具体收款人 | 多案通用 |
原始聊天记录 | 证明关系性质与赠与合意 | 应优先保留原始电子数据并能说明形成、存储和提取过程;符合法定情形的一致副本或直接输出介质可视为原件 | (2026) 黑 **** 民初 1720 号 |
婚姻关系证明 | 证明赠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 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 | 全部支持类案件 |
(二)辅助证据(影响返还数额)
证据类型 | 作用 | 参考案号 |
|---|---|---|
照片、视频 | 证明婚外关系存在 | (2024) 黑 ** 民终 128 号 |
证人证言 | 佐证关系与给付背景 | 辅助使用 |
购物发票、消费记录 | 证明大额消费性质 | (2025) 黑 ** 民终 677 号 |
通话记录、开房记录 | 证明关系持续性 | 辅助使用 |
单位证明、工资流水 | 证明款项来源与性质 | (2026) 黑 **** 民初 311 号(扣除工资 63,490 元) |
(三)证据红线(必须避免)
- 原始载体要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应当能够出示原件。只有截图、打印件或转存文件,无法与原始载体核对的,法院可能不予采信。(2026)黑****民初1720号即因相关证据缺少原始载体而被驳回。
- 单位证据的形式要求:涉及工资、报销等款项,需要由单位出具正式证明并加盖公章,否则较难证明该款项不属于赠与。
- 时间戳与连续性: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时间链条。材料零散或者存在断档的,较难证明赠与行为具有持续性。
七、返还金额的核减规则
法院确定返还金额时,通常逐笔审查,并从原告主张的金额中扣除下列款项:
剔除类型 | 处理规则 | 参考案号 |
|---|---|---|
特殊含义小额转账 | 520、1314等数字含义可作为判断给付性质的事实之一,但不能脱离转账金额、备注、往来背景和整体证据一律排除返还 | (2024) 黑 **** 民初 2422 号 |
共同消费 | 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予以酌定扣除 | (2025) 黑 ** 民终 713 号(酌定扣除 30,000 元) |
工资、正常收入 | 属于被告合法收入的,从返还金额中扣除 | (2026) 黑 **** 民初 311 号(扣除工资 63,490 元) |
平台打赏 | 需区分平台服务合同与夫妻共同财产救济;不宜一律概括为全额剔除 | (2024) 黑 **** 民初 3054 号 |
家庭共同开支 | 用于家庭正常开支的部分不予返还 | (2024) 黑 **** 民初 426 号 |
双向给付 | 被告向原告方支付的部分可予抵扣 | (2025) 黑 ** 民终 793 号 |
1,000 元以下小额 | 部分案件中不作为返还对象 | (2023) 黑 ** 民终 525 号 |
实务提示:起诉前应逐笔核对转账,标注特殊含义小额转账、共同消费和平台打赏等争议项目,并结合具体交易背景、资金去向和证据判断是否纳入请求。这有助于控制诉请范围与诉讼费用,并使金额主张更有依据。
八、程序要点
- 案由选择:赠与人配偶可以根据请求权基础选择赠与合同纠纷(主张合同无效)、不当得利纠纷(主张返还)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样本中,赠与合同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最常见,两类案件的返还请求均有较高支持率。
- 无效、返还与时效需分开审查:样本中的主流处理路径是审查赠与或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返还财产等后果。确认法律行为无效与请求返还财产是不同问题;返还财产等给付请求仍应结合请求基础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等规则审查诉讼时效,不宜笼统表述为“无效认定不受期限限制”并据此忽略返还请求的时效问题。
- 不当得利不以过错为要件:(2023)黑**民终13254号认为,第三者是否知情、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 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赠与关系存在,并说明款项性质。被告主张款项属于借款、共同消费等其他性质的,也应就其抗辩提交证据。
- 《民法典》第1092条的适用边界:以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需要证明相关款项确属挥霍,而非正常生活支出,举证要求较高。(2024)黑****民初426号即因未能完成相应举证而被驳回。
九、裁判结果预判与办案清单

(一)预判模型
维度 | 有利因素(加分) | 不利因素(减分) |
|---|---|---|
关系证明 | 有婚外情客观证据 | 仅有转账记录 |
证据形式 | 原始载体、银行流水齐全 | 截图、转存、无原件 |
给付方向 | 单向、持续、大额 | 双向、零散、小额 |
金额性质 | 明显非日常生活需要 | 特殊含义、共同消费 |
第三者主观 | 明知对方已婚 | 不知情期间的部分 |
案由选择 | 赠与无效 / 不当得利 | 单纯主张挥霍 |
(二)办案清单
立案前:
- ☐ 调取完整银行流水及原始转账记录,并保留手机原件
- ☐ 固定能够证明婚外关系的照片、视频及聊天记录原件
- ☐ 逐笔梳理转账,制作“金额—时间—性质”对照表
- ☐ 逐笔标注特殊含义小额转账、共同消费、平台打赏等争议项目,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纳入请求
诉讼中:
- ☐ 明确提出“赠与行为全部无效”的主张
- ☐ 针对被告提出的双向给付、共同消费等抗辩逐项回应
- ☐ 说明每笔款项为何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
十、结语
在本报告所涉的19件可核验样本中,16件获得全部或部分支持,占84.2%;同时,法院会审查证据与具体金额,共同消费、特殊含义转账、合法收入及证据不足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实际返还范围。该比例仅反映特定检索条件下的样本结果,不代表黑龙江地区全部案件,也不是律所或律师胜诉率。
对当事人而言,案件的主要争议往往不是能否返还,而是返还多少。办案准备应当从固定原始证据和逐笔梳理款项入手。能否提供原始载体,会影响证据是否被采信;能否说明每笔款项的性质,则直接影响返还范围。
报告说明
· 样本范围:黑龙江地区2021年7月至2026年7月可核验裁判文书19份
· 数据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及部分案号已脱敏处理)
· 报告性质:本报告仅作实证统计与裁判规律归纳,供本地裁判尺度预判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