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 审理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纠纷类型
-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编号
- (2025)粤 0118 民初 **** 号
本案形成于吴钰律师在广东宝城(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不属于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例。正文完整呈现用户确认的最终定稿,并沿用稿件中的脱敏称谓;本案结果仅对应当时事实、证据与程序,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摘要
何先生向林先生出借十六万元,借款合同约定三个月利息五万余元,并设置每日高额逾期利息。诉讼前对方已归还十二万元,双方确认剩余本金四万元。吴钰律师在庭审中据实调整本金请求,法院否定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约定,但按LPR四倍支持合理利息及剩余本金。(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
广州律师 民间借贷 高息约定 LPR四倍 诉请变更
一、案情回顾
2024年,何先生与林先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十六万元,期限三个月,到期另付五万余元利息,逾期后还按每日高比例计息。何先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完成全部出借。
借款到期后,林先生陆续归还十二万元。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尚欠本金四万元。起诉时原请求仍按合同记载主张本金和高额利息,吴钰律师在庭审中根据最新还款情况,将本金请求调整为四万元,并就法定利率上限内的利息接受法院核算。
二、争议焦点
1.合同写明高额利息,法院会否全额支持?
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上限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能突破法律边界。三个月五万余元利息及每日高比例逾期利息明显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支持。
2.已还十二万元如何在本金和利息间冲抵?
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剩余本金四万元,等于对已还款的冲抵结果作了结算。诉讼请求继续按十六万元主张会与自认事实冲突。及时变更本金既尊重真实履行,也提高整体请求的可信度。
3.法律服务费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担?
实现债权费用需要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双方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何先生虽然实际支出费用,法院仍未支持该项请求。
4.借款人未到庭,高息约定为何仍被法院主动调整?
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属于法院应依法审查的范围,不因借款人缺席就可以突破。原告提交合同后,法院会主动核对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吴钰律师据此调整计算逻辑,使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可以直接获得支持。
三、办案经过
(一)先核清诉讼时的真实余额
吴钰律师以双方微信确认和还款记录为准,主动将本金由十六万元调整为四万元,避免超额请求影响法官对全案的判断。
(二)把无效高息换算为受保护标准
律师将合同利息、已还款阶段和剩余本金阶段分别计算,使法院可以在否定高息条款后直接按LPR四倍确定合理利息。
(三)保全核心本金请求
诉讼中不把重点放在无法获得支持的每日高息和律师费,而是确保四万元本金及法定上限内利息获得判决。
(四)重新制作两阶段利息表
律师将全部十六万元的占用阶段与归还十二万元后的剩余阶段分开,按同一法定上限计算。表格逻辑与双方确认余额一致,便于法院写入判项。
四、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林先生偿还剩余本金四万元;前一阶段利息以十六万元为基数、后一阶段以四万元为基数,均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合同约定的超额利息、未约定的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超出部分未获支持。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以下按文件顺序展示本案全部已脱敏文书图片;网页副本不追加遮盖或水印。


五、办案心得
高利率写进合同,不代表全部能够执行。出借前应按法律保护上限测算,过高利息不仅难以支持,还可能让双方长期纠缠冲抵顺序。
诉讼中发现本金已经变化,应及时调整请求。依法少主张不是让步,而是把裁判资源集中到真实、可证明的债权上。
高息合同还可能引发已付款究竟冲抵本金还是利息的争议。出借人应避免把约定收益写成远超上限的一次性“服务费”“收益款”,法院会根据交易实质审查。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返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逾期利率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