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 审理机关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纠纷类型
- 承揽合同纠纷
- 案件编号
- (2026)粤 1302 民初 **** 号
本案形成于吴钰律师在广东宝城(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不属于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例。正文完整呈现用户确认的最终定稿,并沿用稿件中的脱敏称谓;本案结果仅对应当时事实、证据与程序,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摘要
何先生受托为停车场提供混凝土并安排工人浇筑,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完工后,对方拖欠材料及人工费用二万六千余元。吴钰律师将送货单、施工模式和微信对账结合,证明承揽关系及工作成果已经交付。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判令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
惠州律师 承揽合同 包工包料 微信对账 劳务款
一、案情回顾
何先生从事混凝土浇筑。2024年,蒋先生委托其向停车场提供混凝土材料并组织工人施工,双方沿用完工后即时结算的交易模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涉案施工完成后,何先生通过微信确认材料费和人工费合计二万六千余元,蒋先生迟迟未付。吴钰律师代理起诉时,围绕“谁委托、做了什么、是否交付、欠多少”四个问题组织证据,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争议焦点
1.口头约定能否成立承揽合同?
合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内容、包工包料的履行方式、送货单和完工后的结算沟通可以共同证明承揽关系。若只有一张单方报价单,仍可能缺少对方同意;本案微信确认与实际施工相互印证,使合同成立和价款金额同时得到证明。
2.材料费与人工费是否需要分别起诉?
何先生交付的不是单纯商品,也不是单纯劳务,而是材料加施工的工作成果。将交易整体按承揽合同处理,能与双方真实履行方式一致。人为拆成买卖和劳务两个关系,反而会增加举证和管辖争议。
3.未约定利息,何时开始计算?
双方没有约定付款逾期利息。何先生主张从完工时起算,但缺少明确催告和付款期限证据。法院最终从立案之日支持LPR利息,体现了损失补偿与证据确定性之间的平衡。
4.送货单没有对方签字时还有多大证明力?
送货单若由承揽人单方制作,单独使用可能不足。何先生的送货单与同日微信结算金额一致,施工地点也由蒋先生经营,且对方未提出数量或质量异议。多项间接证据互相校验后,可以证明材料已经进入现场并形成工作成果。
三、办案经过
(一)用交易模式解释法律关系
吴钰律师不是只提交一张微信截图,而是说明何先生负责供料、安排工人和交付浇筑成果,蒋先生按整体成果付款,先把承揽关系讲清。
(二)让送货单与微信金额互相校验
送货单证明材料进入现场,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对材料费和人工费进行了结算。两类证据分别回答履行和价款问题。
(三)适配小额诉讼的集中审理
案件金额不高,律师压缩争点,集中提交关键证据,避免把简单欠款做成复杂工程鉴定,推动案件一次审理终结。
(四)预判质量抗辩并准备履行证据
虽然蒋先生没有出庭,律师仍整理现场施工、交付和完工后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材料,防止案件仅凭欠款聊天而忽略承揽人先履行义务。
四、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何先生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判令蒋先生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二万六千余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承担逾期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以下按文件顺序展示本案全部已脱敏文书图片;网页副本不追加遮盖或水印。


五、办案心得
小型施工往来常因熟人交易而省略合同。最低限度也应在微信中写清工程地点、工作内容、包工或包料方式、总价及付款节点,完工后再让对方确认余额。
承揽人主张报酬时,不必把所有过程材料一股脑提交。委托、履行、验收或使用、结算四个节点有证据,通常比数量庞杂但无法对应争点的材料更有效。
包工包料的定作业务,送货单最好同时记录材料数量、施工位置和接收人。完工后再形成一份结算确认,把材料与人工合并或分别列明,能减少案件性质和价款范围争议。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按约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符合条件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