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合同与商事争议

装修工程款拖欠五年,欠条与催款记录支持支付2万元及利息

(2025)黑 0102 民初 **** 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脱敏文书第1页
本案已脱敏文书封面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审理机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纠纷类型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件编号
(2025)黑 0102 民初 **** 号
本案代理律师王龙月律师

代理律师信息以案件最终定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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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与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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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办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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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黑 0102 民初 **** 号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代理。王龙月律师系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本案中,她围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合同基础、履行记录、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梳理处理方案。

案例摘要

邹某为董某的房屋做装修施工,完工结算后董某出具欠条,承诺限期结清2万元工费,却一拖五年分文未付。王龙月律师代理邹某起诉,以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锁定欠款事实,法院判决董某支付工程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装修欠薪类纠纷,书面欠条和催款记录是追讨的关键证据。(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合同纠纷律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款|欠条|逾期利息|微信催款证据|缺席判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2019年5月,邹某为董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做装修施工,双方没签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0年5月结算,董某向邹某出具欠条,写明欠付工费2万元,承诺年底前结清。

欠条出具后,董某并没按约付款。2021年,邹某通过微信催款,董某在聊天中确认欠款事实,表示将分期偿还,之后仍没履行。邹某最后一次催款已是2023年底,钱还是分文未付。

邹某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董某支付工程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

1.没签书面合同,装修款怎么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双方虽没签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邹某实际完成施工、董某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欠条是债务确认的直接证据,加上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欠款事实清楚。

2.逾期利息该不该支持、怎么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董某没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邹某主张自约定清偿日次日起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被告缺席影不影响维权?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本案董某未到庭,法院依据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告证据扎实,被告缺席不影响胜诉。

三、处理思路

(一)欠条为核心组织证据

王龙月律师接手后判断:本案的胜负在证据,欠条是关键。律师整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附电子数据公证证明)、微信支付转账凭证,三组证据相互印证,锁定欠款金额和事实。

(二)明确诉讼请求,依法起诉

律师以欠条载明的金额和清偿日期为基础,主张工程款2万元及自逾期之日起的LPR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坚持举证。

(三)推动判决生效

法院采纳欠条和微信记录,判决董某支付工程款2万元及利息,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律师在判决后提示邹某关注履行情况,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邹某装饰装修工程款2万元,并支付以2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邹某的工程款获得全额支持。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处理结果。图片中的当事人身份、完整案号、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已经遮挡。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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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脱敏文书第2页

五、律师提示

装修欠款纠纷,难在没书面合同、难在追讨拖延。这个案子靠一张欠条和完整的催款记录,让欠款事实无可争辩。对施工方而言,完工结算时让发包方出具书面欠条,写明金额、期限和身份信息,是讨薪最有力的武器。

对发包方而言,欠条不是随便写写的,写了就要按约履行,否则不但要付本金,逾期利息和诉讼成本也跑不掉。

王龙月律师提醒:装修施工尽量签订书面合同,结算时出具欠条并保留催款记录;被拖欠工程款后尽早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价款支付与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关于王龙月律师

王龙月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511961224。她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覆盖合同纠纷、债权清收、强制执行及相关争议处理,可承办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内及跨省案件。

在案件办理中,王龙月律师重视先核对当事人的实际目标,再围绕合同文本、资金流水、工商登记、履行记录和程序节点建立事实框架。面对多主体、多重法律关系或者证据分散的争议,她会先区分各项请求的法律基础和举证责任,再据此安排证据整理、程序推进与庭审回应,避免只凭单一材料作出判断。

王龙月律师持续关注请求权基础、合同审查、债权实现和执行程序等实务问题,曾赴北京参加执行案件实务培训,并赴南京参加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适用研修。除诉讼与仲裁业务外,她还参与社区反诈普法和校园法治教育,尝试用更容易理解的方式解释法律规则及日常风险。

她的服务范围包括诉前风险评估、方案设计、证据梳理、诉讼或仲裁代理以及执行跟进。对于当事人而言,案件处理不仅是取得一纸法律文书,还要考虑请求能否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结果如何履行。王龙月律师据此注重在程序启动前说明主要风险,在案件推进中及时反馈节点,并根据新出现的证据和对方主张调整处理方案。

咨询律师: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大道9号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1单元31层2号|咨询电话:1868689599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声明:本文依据已脱敏案件材料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与案例展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不同,处理方案应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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