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合同与商事争议

展览投资协议欠款纠纷,法院按LPR调整过高违约金

(2025)黑 0109 民初 **** 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本案脱敏文书第1页
本案已脱敏文书封面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审理机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纠纷类型
合同纠纷
案件编号
(2025)黑 0109 民初 **** 号
本案代理律师王龙月律师

代理律师信息以案件最终定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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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与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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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办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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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黑 0109 民初 **** 号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代理。王龙月律师系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本案中,她围绕合同纠纷的合同基础、履行记录、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梳理处理方案。

案例摘要

某文化科技公司与投资方签订展览投资协议,展览结束后没按约补足投资差额14.9万余元,投资方起诉主张欠款、违约金和律师费,其中违约金按欠款额“双倍”算,高达近17万元。王龙月律师代理文化科技公司应诉,围绕违约金条款的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调减、维权费用的证据审查逐项抗辩,最终法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对无证据的保全保险费不予支持,被告的违约金负担从近17万元降到合理区间。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原则,约定过高的可以请求调减。(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合同纠纷律师|展览合作协议|违约金调减|合同条款解释|律师费承担|合同纠纷|企业应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某文化科技公司作为项目主办方,与投资方签订《展览投资协议》,共同打造某主题展览哈尔滨站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方一次性参投3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按18.7%比例分享门票及VR票房分成;展览结束后投资方分成不足30万元的,由主办方补足差额,并在展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汇入指定账户。

展览结束后,投资方实际分成不足30万元,文化科技公司应补足差额却一直没履行。投资方多次催要后,文化科技公司出具《延迟付款说明函》,承诺限期结清,并约定“未结算金额的双倍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期限一到,公司还是没付,尚欠投资差额14.9万余元。

投资方遂起诉,请求支付欠款14.9万余元、按欠款额双倍计算的违约金16.9万余元、律师费2万元及保全保险费3000元。王龙月律师接受文化科技公司委托代理应诉。

二、争议焦点

1.“未结算金额的双倍违约金”怎么解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延迟付款说明函》约定“未结算金额的双倍违约金”,按文义解释,违约金高达欠款额的两倍即16.9万余元;但这份函是投资方拟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被迫盖章,双方对“双倍”含义存在根本分歧。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且不得显失公平。

2.违约金是不是过高、该不该调减?

违约金制度以补偿守约方损失为主要功能。投资方因公司逾期付款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按欠款额双倍计算违约金远超这个损失,明显过高。放任高额违约金,会背离立法目的;完全否定约定,又无视意思自治。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过高的部分依法调减。

3.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能不能获赔?

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费用(含律师费)的,法院予以支持;每一项费用都须有合同依据和完整证据。投资方支付律师费2万元有委托合同和发票佐证,获法院支持;保全保险费虽有付款凭证,但收款方与保单承保单位不一致、无法证明费用实际发生,未获支持。维权费用的主张,证据链必须闭合。

三、处理思路

(一)评估形势,锁定违约金突破口

王龙月律师接手后判断:欠款本金和合同效力难以推翻,胜负手在违约金。律师梳理合同和《延迟付款说明函》的形成过程,指出“双倍违约金”条款系对方单方拟定、我方在资金困局下被迫接受,且文义理解存在重大分歧,为调减违约金奠定事实基础。

(二)围绕“损失补偿”论证调减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主张按欠款额双倍计算的违约金远超投资方因逾期付款遭受的实际损失,背离违约金补偿性为主的立法目的,请求法院依法调减。对方主张的违约金与其资金占用损失严重失衡,调减有充分依据。

(三)对维权费用逐项质证

针对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律师分别应对:律师费2万元虽有票据,但应结合案件难易程度衡量合理性;保全保险费的付款凭证指向的收款方与保单承保单位不一致,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存疑,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两项费用一获支持、一被驳回,被告的付款义务被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文化科技公司支付投资方欠款14.9万余元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投资方主张的保全保险费3000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调减,被告避免了按“双倍”支付近17万元违约金的沉重负担。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处理结果。图片中的当事人身份、完整案号、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已经遮挡。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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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脱敏文书第2页

五、律师提示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纠纷里双方博弈的焦点,这个案子把它的裁判逻辑讲全了。破局点有三:一是条款解释,“双倍违约金”约定不明、显失公平的,按通常理解并结合公平原则解释;二是调减规则,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调减;三是证据审查,律师费、保全费等每一项主张都要有合同依据和闭合的证据链。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子有两重警示。作为守约方,违约金条款要约定得明确、合理,别用“双倍”“三倍”这类过高约定,诉讼中反而被调减;作为违约方,被诉后别消极回避,违约金过高是重要的抗辩武器,主动应诉、逐项质证,才能把损失控制在合理范围。

王龙月律师提醒:签合同时重视违约金条款的合理设计,履约出现困难时及时书面沟通、留好协商记录;一旦被诉,第一时间梳理合同条款和履行证据,评估各项诉请的成立可能性,有针对性地应诉。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及其调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关于王龙月律师

王龙月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511961224。她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覆盖合同纠纷、债权清收、强制执行及相关争议处理,可承办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内及跨省案件。

在案件办理中,王龙月律师重视先核对当事人的实际目标,再围绕合同文本、资金流水、工商登记、履行记录和程序节点建立事实框架。面对多主体、多重法律关系或者证据分散的争议,她会先区分各项请求的法律基础和举证责任,再据此安排证据整理、程序推进与庭审回应,避免只凭单一材料作出判断。

王龙月律师持续关注请求权基础、合同审查、债权实现和执行程序等实务问题,曾赴北京参加执行案件实务培训,并赴南京参加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适用研修。除诉讼与仲裁业务外,她还参与社区反诈普法和校园法治教育,尝试用更容易理解的方式解释法律规则及日常风险。

她的服务范围包括诉前风险评估、方案设计、证据梳理、诉讼或仲裁代理以及执行跟进。对于当事人而言,案件处理不仅是取得一纸法律文书,还要考虑请求能否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结果如何履行。王龙月律师据此注重在程序启动前说明主要风险,在案件推进中及时反馈节点,并根据新出现的证据和对方主张调整处理方案。

咨询律师: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大道9号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1单元31层2号|咨询电话:1868689599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声明:本文依据已脱敏案件材料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与案例展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不同,处理方案应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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