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 审理机关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纠纷类型
-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编号
- (2021)吉0581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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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办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例
本文沿用委托方提供的脱敏当事人称谓,案号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琳琳办理。段律师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财产争议,注重把当事人的现实目标转化为明确的证据安排、程序步骤和可履行方案。
案例摘要
很多当事人以为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就无法改变,但法律从未将抚养关系固化——当直接抚养方的生活状况发生重大恶化、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完全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本案中,楚女士与卫先生201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判由父亲卫先生直接抚养。此后十余年间,卫先生始终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靠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维持生计,债台高筑,带着孩子辗转多地、居无定所,孩子连基本稳定的学习和生活条件都无法保障。楚女士委托段琳琳律师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通过调取卫先生多起欠债涉诉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收集孩子辗转居住无法稳定就学的证据,充分举证父亲抚养能力和抚养环境已发生严重恶化。最终法院判决婚生女变更由母亲楚女士直接抚养,孩子终于回到稳定的生活环境中。(本文人名、住址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家事律师|变更抚养权|抚养环境恶化|子女利益最大化|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楚女士与卫先生于2010年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综合当时双方情况,判决婚生女由父亲卫先生直接抚养。离婚后女儿随卫先生一同生活,楚女士则一直关注孩子的成长状况。
然而离婚后的数年间,卫先生始终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靠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维持生计,债务越积越多,早已债台高筑。因无力负担固定住所,卫先生带着孩子辗转多地生活,居无定所,孩子长期处于颠沛流离的状态,连基本的就学稳定性都无法保障。楚女士多次与卫先生沟通,希望由自己来照顾孩子,但卫先生始终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眼看孩子一天天长大,父亲动荡的经济状况和漂泊的生活状态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的正常学习和身心健康。楚女士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人推荐,楚女士委托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代理本案,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女变更由自己直接抚养。
二、争议焦点
1. 父亲抚养环境是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归父亲抚养,但时隔十余年父亲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已发生严重恶化。如果继续维持现状,孩子将继续在动荡的环境中生活,身心健康难以保障;反之,变更抚养关系也需要充分举证证明现状确实不利于孩子成长,否则法院出于维护孩子生活稳定性的考虑,不会轻易改变既有抚养安排。
2. 抚养关系变更与孩子生活稳定性如何平衡
孩子在父母离婚后长期随父亲生活,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生活惯性。如果仅仅因为父亲经济条件较差就贸然变更,可能会让孩子再次经历环境剧变;但如果机械维持现状,忽视父亲已经无力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客观事实,同样会对孩子造成持续伤害。如何在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平衡现状稳定性与现实必要性,是法院裁判的核心考量。
三、处理思路
(一)多维度收集抚养环境恶化证据
接受委托后,段琳琳律师确定办案核心思路:不是简单比较双方经济条件,而是扎实举证父亲现有抚养环境已经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符合「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定情形。段律师指导楚女士从多个维度收集证据: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平台调取卫先生多起欠债涉诉的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客观呈现其债台高筑、无稳定收入的经济状况;收集孩子近年来辗转多地居住、频繁转学、无法稳定就学的相关证据,证明孩子生活环境持续动荡;同时组织楚女士自身居住条件、收入证明等抚养能力证据,证明母亲有能力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二)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构建论证体系
段律师在起诉状和案件主张中始终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一核心原则展开论证:变更抚养关系不是父母之间争夺孩子,而是孩子在现有环境下已经无法健康成长,法律应当给予必要保护。父亲债台高筑、居无定所的状态,明显不符合「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抚养要求;母亲有稳定住所和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持续的照料和良好的教育条件,变更抚养关系符合孩子的根本利益。
(三)庭审中客观呈现孩子真实处境
庭审中,段律师向法庭充分呈现了孩子随父亲生活的真实状态:长期辗转多地、无法稳定就学、家庭负债累累、基本生活缺乏保障。结合孩子当时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段律师还向法庭说明孩子本人也表达了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段律师同时指出,楚女士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变更后孩子可以立即获得稳定的居住环境和连续的学习条件,不会因环境突变造成难以适应的困难。
四、案件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经审理认定,认定卫先生的抚养环境和抚养能力已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由其直接抚养孩子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楚女士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判决楚女士与卫先生的婚生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随母亲楚女士一起生活。孩子终于回到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中。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结果。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以下按文件顺序展示本案全部已脱敏文书图片;网页副本不追加遮盖或水印。


五、律师提示
很多人以为抚养权一经法院判决就再也不能改变,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法律设立变更抚养关系制度的初衷,正是因为孩子的成长环境不是静止的,抚养权的判定也应当与时俱进——当直接抚养方已经无力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时,法律必须为孩子的利益作出调整。
办理这起案件最大的体会是:变更抚养权的核心不是「谁更有钱」,而是「现有环境是否真的不利于孩子」。不需要在法庭上极力证明对方是坏人,只需要用客观证据证明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不符合其健康成长的需要。负债累累、居无定所、颠沛流离——这些客观事实比任何情绪化的指责都更有力量。法律从来不会让孩子为父母的失败买单,当孩子的利益受到现实损害时,变更抚养权就是法律能给予的最切实保护。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处理
关于段琳琳律师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1611620058,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她长期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深耕哈尔滨及黑龙江本地司法实践,办理案件时重视事实、证据、程序与履行安排之间的衔接。
在离婚和子女事务方面,段琳琳律师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直接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及抚养关系变更等事项;涉及婚姻财产时,处理房屋、车辆、存款、股权、债权、共同债务、共同还贷补偿、婚内财产分割、隐匿资产线索和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等争议。她会先梳理当事人的真实目标,再把需要协商的问题与需要证据支持的问题分别列清。
除离婚纠纷外,段琳琳律师还办理遗产继承、恋爱期间财产返还、彩礼与嫁妆、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及赡养费纠纷。对财产类案件,她通常逐项核对权属登记、取得时间、出资来源、贷款余额、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情况,并根据证据完整度和当事人的现实需求,选择协商、调解、财产保全、诉讼或执行路径。
段琳琳律师坚持“不草率劝离、先做婚姻剖析”。受案前先评估婚姻维系可能、主要风险和处理成本;确需依法维权时,采用清单化方式推进材料、期限与程序节点,并通过团队研判减少遗漏。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会在不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动可执行的协商方案;需要裁判的案件,则围绕证据责任和具体诉讼请求稳步推进。
服务区域:哈尔滨及黑龙江省多地|咨询电话:18686895991|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8:00|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 9 号美域江岛小区 1 号楼 1 单元 31 层 2 号
说明:本文根据已结案件材料整理,沿用委托方提供的脱敏当事人称谓,案号、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子女及财产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当事人主张、律师分析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已作区分。本文仅作案例交流与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