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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证据不足,法院裁定驳回

(2023)黑0103民保令****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脱敏文书第1页
本案已脱敏文书封面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审理机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纠纷类型
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编号
(2023)黑0103民保令****号
本案代理律师段琳琳律师

代理律师信息以案件最终定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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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与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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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

本文沿用委托方提供的脱敏当事人称谓,案号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案号:(2023)黑0103民保令****号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琳琳办理。段律师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财产争议,注重把当事人的现实目标转化为明确的证据安排、程序步骤和可履行方案。

案例摘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重要制度,但实践中也存在一方为了在后续离婚或抚养权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而滥用申请的情形。本案中,梁女士与陆先生协议离婚,婚生女约定由梁女士直接抚养。后陆先生以梁女士对其和孩子实施家暴、多次上门滋扰为由,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作出禁止梁女士接近其和孩子的裁定。梁女士委托段琳琳律师代理,段律师从申请依据的证据真实性、证明力入手,指出对方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不符合法定保护令条件。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陆先生的申请,梁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文人名、住址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家事律师|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保护令驳回|南岗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梁女士与陆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梁女士直接抚养。离婚后孩子主要跟随梁女士共同生活。陆先生称2022年梁女士以看孩子为由到其住处,双方发生冲突,又于2023年得知陆先生再婚后多次到其住处砸门、辱骂、堵截,陆先生遂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收到法院通知时梁女士十分意外和委屈。她表示陆先生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双方离婚后确实因探望孩子等问题有过沟通和争执,但从来没有实施过陆先生所描述的家暴行为,反而是陆先生在试图利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达到自己争夺孩子或其他目的。如果保护令一旦发出,不仅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探望权利会受到限制,还会在后续可能的抚养权纠纷中对自己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经人推荐,梁女士委托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代理其作为被申请人一方,参加人身安全保护令审查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

1.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存在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如果申请人仅仅提交了零散的报警记录、照片或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也无法证明存在现实的危险,则不符合发出保护令的条件。反之,如果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则法院应当依法发出保护令。

2.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家暴受害者,但现实中确有当事人将保护令作为诉讼策略工具,试图通过保护令裁定在后续抚养权、财产分割等纠纷中占据优势地位。如果仅凭单方陈述和薄弱证据就发出保护令,不仅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透支保护令制度的公信力。法院在审查时需要严格把握证明标准,既不纵容家暴,也防止保护令被滥用。

三、处理思路

(一)逐项审核对方证据,指出证明力缺陷

接受委托后,段琳琳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陆先生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对其主张的每一项事实和对应的证据进行了逐项审核。段律师发现陆先生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其单方陈述、部分照片和零散的聊天记录,缺乏公安机关的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报告、就医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家暴事实的客观证据,且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背景与所证明的事项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梁女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或使陆先生面临家暴现实危险。

(二)还原事实,厘清双方纠纷性质

段律师协助梁女士整理了双方离婚以来关于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的沟通记录,客观呈现双方矛盾的真实原因和经过。段律师指出,双方离婚后确实因孩子探望和抚养问题有过意见分歧甚至言语争执,但这属于离婚后父母之间正常的纠纷范畴,并非家庭暴力,不能将普通的争执和冲突等同于家暴行为。陆先生的申请存在混淆家庭矛盾与家庭暴力的问题。

(三)在审查程序中充分发表法律意见

在法院组织的审查程序中,段琳琳律师系统发表了答辩意见:一是陆先生主张的事实缺乏客观充分的证据支持,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保护令发出条件;二是双方之间的矛盾属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探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不存在需要通过保护令进行干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三是保护令制度不应被滥用为诉讼策略工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陆先生的申请。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陆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陆先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结果。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以下按文件顺序展示本案全部已脱敏文书图片;网页副本不追加遮盖或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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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脱敏文书第2页

五、律师提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律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一把利剑,但利剑不能被滥用。近年来确实出现了一些当事人为了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占据主动,试图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对方「贴标签」的情况。如果被申请人不认真应对,保护令一旦发出,虽然不会直接决定抚养权归属,但会在法官心证中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办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用证据说话。不能只是简单地否认「我没有打人」,而是要逐项拆解对方的证据链,指出哪些证据缺乏关联性、哪些是断章取义、哪些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同时提供己方证据还原事情的本来面貌。法官审查保护令申请时需要在保护受害者和防止滥用之间寻找平衡,律师的工作就是帮助法官看清事实的全貌。

另外想提醒读者: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要慌,也不要觉得「反正我没做,法院不会冤枉我」就掉以轻心。保护令审查程序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标准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一定的紧迫性和主动性,如果不认真应对,可能会承受不利后果。收到通知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应诉,才是正确的做法。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关于段琳琳律师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1611620058,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她长期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深耕哈尔滨及黑龙江本地司法实践,办理案件时重视事实、证据、程序与履行安排之间的衔接。

在离婚和子女事务方面,段琳琳律师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直接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及抚养关系变更等事项;涉及婚姻财产时,处理房屋、车辆、存款、股权、债权、共同债务、共同还贷补偿、婚内财产分割、隐匿资产线索和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等争议。她会先梳理当事人的真实目标,再把需要协商的问题与需要证据支持的问题分别列清。

除离婚纠纷外,段琳琳律师还办理遗产继承、恋爱期间财产返还、彩礼与嫁妆、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及赡养费纠纷。对财产类案件,她通常逐项核对权属登记、取得时间、出资来源、贷款余额、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情况,并根据证据完整度和当事人的现实需求,选择协商、调解、财产保全、诉讼或执行路径。

段琳琳律师坚持“不草率劝离、先做婚姻剖析”。受案前先评估婚姻维系可能、主要风险和处理成本;确需依法维权时,采用清单化方式推进材料、期限与程序节点,并通过团队研判减少遗漏。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会在不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动可执行的协商方案;需要裁判的案件,则围绕证据责任和具体诉讼请求稳步推进。

服务区域:哈尔滨及黑龙江省多地|咨询电话:18686895991|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8:00|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 9 号美域江岛小区 1 号楼 1 单元 31 层 2 号

说明:本文根据已结案件材料整理,沿用委托方提供的脱敏当事人称谓,案号、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子女及财产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当事人主张、律师分析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已作区分。本文仅作案例交流与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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