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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识十日转账4万余元,不当得利纠纷调解返还2万元

(2026)黑 0882 民初 **** 号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脱敏文书第1页
本案已脱敏文书封面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审理机关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纠纷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编号
(2026)黑 0882 民初 **** 号
本案代理律师王龙月律师

代理律师信息以案件最终定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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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与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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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办理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本文案号、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信息、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案号:(2026)黑 0882 民初 **** 号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代理。王龙月律师系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本案中,她围绕不当得利纠纷的合同基础、履行记录、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梳理处理方案。

案例摘要

游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伍某相识,认识不到十天,伍某便以各种理由诱导游某微信转账4万余元,其中多笔金额带有示爱谐音。双方线下见面后,游某发现对方与其描述严重不符,表明不合适并要求返还转账,伍某却失联拒退。王龙月律师代理游某起诉,主张双方未建立稳定恋爱关系、转账缺乏赠与基础,法院调解结案,伍某一次性返还2万元。网恋转账维权,转账性质的认定和证据固定是关键。(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不当得利律师|网恋转账|不当得利纠纷|恋爱赠与|示爱转账|调解结案|返还借款|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游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伍某相识,双方自认识到彻底失联不足十天。相处期间,伍某多次以各种理由诱导游某向其转账,游某基于信任,短期内通过微信向伍某转账六笔,金额合计4万余元。

双方首次线下见面时,游某发现伍某外貌与其此前描述严重不符,便表明对方并非自己喜欢的类型。伍某提议去酒吧“好聚好散”,到达后却以去洗手间为由打车离开。游某立刻通过微信要求返还已收款项,并明确告知不要接收尚未收取的两笔转账,伍某仍点击接收并拒绝返还。

游某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4万余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1.网恋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转账若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难以主张返还;若双方没建立稳定恋爱关系、转账缺乏赠与基础,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本案双方认识不足十天、未建立稳定恋爱关系,转账系对方诱导所致,游某还明确要求对方不要接收未收款项。转账性质是自愿赠与还是无据得利,是关键。

2.示爱数字的转账怎么认定?

520、1314、5200这类带示爱谐音的转账,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小额赠与,难以追回;但大额、短期内多笔、诱导性转账,性质则需另行判断。本案部分转账虽含示爱数字,但金额较大、次数频繁、相识时间极短,不宜全部认定为恋爱赠与。转账金额、频率和背景要综合判断。

3.返还金额怎么确定?

无法全额追回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确定返还金额,是快速解决纠纷的现实路径。本案法院主持调解,伍某一次性返还2万元,游某放弃其他请求。调解兼顾双方实际情况,避免诉讼的不确定性。

三、处理思路

(一)固定转账记录与沟通证据

王龙月律师接手后判断:本案的关键是把转账的来龙去脉固定下来。律师整理六笔微信转账记录、双方聊天记录和见面失联的沟通记录,还原“相识—诱导转账—见面—失联”的完整过程。

(二)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律师主张双方未建立稳定恋爱关系、转账系诱导所致、缺乏赠与基础,且游某明确拒绝接收部分转账,对方仍收取,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三)调解快速化解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伍某一次性返还2万元,游某放弃其他请求。纠纷快速了结,游某避免了诉讼拉锯。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伍某一次性返还游某2万元,游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游某负担。游某追回了部分款项。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民事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处理结果。图片中的当事人身份、完整案号、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已经遮挡。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以下按文件顺序展示本案全部已脱敏文书图片;网页副本不追加遮盖或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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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脱敏文书第2页

五、律师提示

网恋转账纠纷是新型高发案件,核心在转账性质的认定。这个案子的经验有两方面:一是把转账的来龙去脉固定下来,相识时间、转账频率、诱导行为、失联过程,证据越完整越有利;二是理性看待返还金额,示爱数字等特殊金额可能被认定为赠与,通过调解确定部分返还,是务实的维权选择。

对当事人而言,网络交友涉及金钱往来要格外谨慎,短期、高频、诱导性转账要警惕;一旦发现被骗,及时固定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尽早主张权利。

王龙月律师提醒:网恋转账后要求返还,是否支持取决于转账性质;保存完整证据、理性评估可追回金额,通过诉讼或调解及时维权,避免拖延。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

关于王龙月律师

王龙月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511961224。她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覆盖合同纠纷、债权清收、强制执行及相关争议处理,可承办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内及跨省案件。

在案件办理中,王龙月律师重视先核对当事人的实际目标,再围绕合同文本、资金流水、工商登记、履行记录和程序节点建立事实框架。面对多主体、多重法律关系或者证据分散的争议,她会先区分各项请求的法律基础和举证责任,再据此安排证据整理、程序推进与庭审回应,避免只凭单一材料作出判断。

王龙月律师持续关注请求权基础、合同审查、债权实现和执行程序等实务问题,曾赴北京参加执行案件实务培训,并赴南京参加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适用研修。除诉讼与仲裁业务外,她还参与社区反诈普法和校园法治教育,尝试用更容易理解的方式解释法律规则及日常风险。

她的服务范围包括诉前风险评估、方案设计、证据梳理、诉讼或仲裁代理以及执行跟进。对于当事人而言,案件处理不仅是取得一纸法律文书,还要考虑请求能否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结果如何履行。王龙月律师据此注重在程序启动前说明主要风险,在案件推进中及时反馈节点,并根据新出现的证据和对方主张调整处理方案。

咨询律师: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大道9号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1单元31层2号|咨询电话:1868689599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声明:本文依据已脱敏案件材料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与案例展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不同,处理方案应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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