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 审理机关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纠纷类型
- 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编号
- (2025)黑 0109 民初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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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王龙月律师办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例
本文案号、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信息、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王龙月律师共同代理。两位律师围绕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主体关系、证据链、责任承担及后续履行分别审查并协同推进,材料能够证明两位律师均实际参与本案。
案例摘要
某装饰公司欠邹某施工款11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段琳琳、王龙月律师代理邹某,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予以追加。两名原股东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股权已转让、出资期限未到、无逃避债务恶意。律师围绕股权转让时间、0元对价、转让人对负债的明知逐项应诉,法院认定股权转让侵害债权人利益,原股东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其全部诉请。判决确认的债权,通过追加未出资股东执行回来了。(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执行律师|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出资责任|认缴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0元转让|执行追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段琳琳、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邹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某项目施工,如期完工后公司没按约支付施工款。邹某起诉至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施工款11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邹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00万元,设立股东为苏某、罗某夫妇,各认缴50万元,出资期限到2039年。公司欠债后,苏某、罗某于2022年6月将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王某某,法定代表人随之变更,公司公章、财务等实际仍由原股东掌控。
为追回施工款,段琳琳、王龙月律师代理邹某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苏某、罗某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予以追加。苏某、罗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追加。
二、争议焦点
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担不担责?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为平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存在主观恶意的特殊情形下,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原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到、股权已转让”抗辩,能否成立,要看转让是否存在恶意。
2.0元转让股权、债务产生后转让,算不算恶意?
本案案涉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苏某、罗某作为公司原股东,对公司经营和负债情况应当明知,在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难以认定为善意。加上100万元认缴出资以0元对价转让、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原股东未能证明公司公章、财务、营业执照等完成交接,股权转让无法认定为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常交易。综合这些因素,股权转让侵害了债权人利益。
3.执行中追加股东,法院怎么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法院在平衡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后,认定原股东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其执行异议之诉。
三、处理思路
(一)执行无果,锁定追加股东路径
段琳琳、王龙月律师接手后判断:公司名下无财产,追索的关键在股东出资责任。律师调取公司工商内档,查明注册资本、认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时间和对价,发现原股东在债务产生后以0元转让股权、公司实际仍由原股东掌控,具备追加执行的条件。
(二)申请追加,应对执行异议
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苏某、罗某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予以追加。面对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律师围绕股权转让时间、0元对价、转让人对负债的明知、公司实际控制人等逐项应诉,论证转让存在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
(三)守住追加结果,推进执行
法院认定原股东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其全部诉请。律师在判决后继续跟进执行程序,确保追加的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苏某、罗某在债务产生后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侵害债权人利益,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邹某的施工款在执行层面获得了追索基础。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处理结果。图片中的当事人身份、完整案号、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已经遮挡。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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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示
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可能变成一纸空文,追加未出资股东是重要的救济路径。这个案子能成,靠三点:一是查明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的事实,认缴出资、转让时间、对价、公司实际控制权,每项都是判断恶意的依据;二是抓住“债务产生后0元转让、转让人明知负债”的要害,论证转让侵害债权人利益;三是用好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诉,守住建追加的结果。
对债权人而言,执行无果不要放弃,追加股东、申请财产调查都是可用的手段;对公司股东而言,认缴出资不是“零风险”,未届期转让股权后仍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0元转让、逃避债务的算盘打不响。
段琳琳、王龙月律师提醒:拿到判决只是第一步,执行到位才是目的;公司无财产时,及时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发起执行异议之诉,能有效拓宽追索渠道。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时的追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价款支付
关于段琳琳、王龙月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王龙月律师共同办理。段琳琳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现任律所主任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1611620058;王龙月律师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511961224。两位律师均在哈尔滨执业。
共同办理案件时,两位律师会根据争议性质分工核对当事人目标、合同关系、主体责任、资金流向和程序节点。涉及多方主体、复合合同或者诉讼与执行衔接的问题,会先确定各项请求的法律基础,再分别整理合同、付款凭证、工商登记、沟通记录及既有法律文书。
段琳琳律师长期从事诉讼、调解及家事争议处理,注重整体方案和调解边界;王龙月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关注合同履行、债权实现、公司责任和执行程序。共同代理并不等于重复工作,而是通过分别审查事实与法律问题,对关键请求、证据缺口和履行方案进行交叉复核。
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采用团队研判、节点反馈和证据清单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案件启动前向当事人说明诉讼目标、证明难度与程序成本,推进中根据对方主张和新增证据调整方案,取得裁判或调解文书后继续关注履行与执行问题。服务范围覆盖哈尔滨、黑龙江省内及跨省案件。
共同代理律师:段琳琳律师、王龙月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大道9号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1单元31层2号|段琳琳律师:18686895991|王龙月律师:18686895991
声明:本文依据已脱敏案件材料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与案例展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不同,处理方案应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