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

乘客下车过程中被本车溜车撞伤,法院认定承运人险应予赔偿

(2025)黑 0111 民初 **** 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脱敏文书第1页
本案已脱敏文书封面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审理机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纠纷类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编号
(2025)黑 0111 民初 **** 号
本案代理律师都晓宇律师

代理律师信息以案件最终定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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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与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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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都晓宇律师办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本文案号、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信息、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案号:(2025)黑 0111 民初 **** 号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都晓宇律师代理。都晓宇律师自2016年起从事法律实务,2024年开始执业,主要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及民商事侵权争议。本案中,她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证据和损失项目推进处理。

案例摘要

姜女士乘坐出租车回家,下车搬运物品时车辆突然溜车,把她刮撞致胸椎骨折。保险公司以“已下车即属车外人员、不在承运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赔。都晓宇律师代理姜女士起诉,围绕“上下车过程中乘客的身份界定”组织证据,法院认定她虽双脚离车但没完成下车动作、仍属车上人员,承运人险应予赔付,同时否定了保险公司按内部比例表计算伤残金的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9万余元,驾驶人赔付5100元,姜女士的医疗与伤残损失获得保障。(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交通事故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座位险|承运人责任险|车上人员|下车过程|伤残赔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都晓宇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2025年,姜女士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车到家门前停稳后,她下车搬运随身物品。就在这时车辆突然溜车,把她刮撞倒地,造成胸椎骨折,住院治疗9天。交警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姜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姜女士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车辆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提出:姜女士受伤时双脚已离车、身体完全在车外,属于车外人员,承运人险只赔车上人员,所以不在理赔范围。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姜女士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都晓宇律师,把驾驶人、车主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下车过程中受伤的乘客,算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承运人责任险赔车上人员,交强险和三者险赔车外第三者,两类保险的赔付范围截然不同。要是认定姜女士已属车外人员,承运人险拒赔,她只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落空的风险大增;要是认定她仍属车上人员,承运人险就该赔。姜女士虽双脚离车,但正在搬运还在车上的物品,上半身和随身物品尚在车内,没完成下车动作。身份界定不能只看双脚位置,要看有没有完成从乘客到第三人的转变。

2.保险公司按内部比例表算伤残金,有没有效?

保险条款常约定按“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计算赔付金额,按这个算法,十级伤残可能只能拿到限额的10%,和法定伤残赔偿金差距巨大。这个计算方式本质上是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须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没尽义务,条款就不产生效力,伤残赔偿金按法律规定计算。

3.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认定?

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为前提。姜女士从事农业劳作,受伤后土地转包仍有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部分算;其智残子女虽无劳动能力,但自认有其他生活来源,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每一项损失都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三、处理思路

(一)胜负手在“车上人员”的定性

都晓宇律师接手后判断:本案成败系于一个法律定性,下车过程中的乘客属于车上还是车外人员。律师依据车内行车记录仪录像,还原姜女士受伤瞬间正在搬运车上物品、上半身仍在车内的细节,主张她没完成下车动作、乘客身份未转变,承运人险应予赔付。

(二)拆掉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

针对保险公司“按内部比例表计算伤残金”的说法,律师指出这个计算方式实质是限制赔付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能举证已向投保人提示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不产生效力,伤残赔偿金按法定标准计算,为姜女士守住了赔偿金额。

(三)损失逐项核算

律师协助姜女士整理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误工与护理证据,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逐项核算,法院最终认定损失13.4万余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抚慰金由驾驶人承担。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姜女士各项损失12.9万余元,驾驶人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免赔部分5100元,其余诉请驳回。姜女士虽在车外受伤,但因没完成下车动作,仍被认定为车上人员,承运人险覆盖了她的医疗与伤残损失。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以下按文件顺序展示本案全部已脱敏文书图片;网页副本不追加遮盖或水印。

李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脱敏文书第1页
本案脱敏文书第1页
李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脱敏文书第2页
本案脱敏文书第2页

五、律师提示

上下车瞬间的受伤,是交通事故里“车上与车下”责任划分的灰色地带。本案能成,靠两点:一是用行车记录仪等客观证据还原受伤瞬间的状态,是否完成下车动作、是否仍受车辆支配,而不是简单看双脚是否离地;二是把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作为突破口,没尽提示说明义务的限制性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类案件对伤者有三点提示: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保全行车记录仪、监控等客观证据;查清车辆投保情况,交强险、三者险、座位险的赔付范围各不相同;别轻信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的说法,格式条款的效力需要专业审查。

都晓宇律师提醒乘客:下车时注意车辆状态、确认停稳再离车;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固定证据、了解保险险种,避免因身份界定争议耽误索赔。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过错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为确定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关于都晓宇律师

都晓宇律师,现为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她自2016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2024年开始律师执业,业务覆盖黑龙江省内及跨省案件。其主要执业方向包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校园伤害、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他民商事侵权争议。

在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案件中,都晓宇律师重视责任主体、过错比例、保险责任与损失项目的逐项核对。她会结合事故认定、病历票据、伤残鉴定、误工护理材料和保险合同梳理请求基础,并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安排协商、鉴定、诉讼和执行事项,避免赔偿项目遗漏或者责任顺位混乱。

除侵权争议外,都晓宇律师还办理劳动、劳务及一般合同纠纷。她的办案方式强调事实先行:先从合同、工资流水、沟通记录、履行凭证中确定各方真实关系,再围绕举证责任和对方抗辩安排质证重点。她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社区常年法律顾问,并担任学校法治辅导员,参与校园法治教育。

都晓宇律师注重在接受委托前说明案件风险、可主张项目和程序成本,在办理过程中及时同步证据准备、开庭、调解及执行节点。对于伤者、劳动者或者中小企业面对的具体争议,她会将法律规则转化为可核对的证据清单和处理步骤,使当事人能够了解案件为什么这样推进,以及不同方案可能带来的结果。

咨询律师:都晓宇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内及跨省案件|咨询电话:15045110729

声明:本文依据已脱敏案件材料整理,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与案例展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不同,处理方案应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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