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 审理机关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纠纷类型
-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编号
- (2025)黑 0113 民初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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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郑先生与王女士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郑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此后十几年,王女士从未支付过一分钱。女儿成年后,郑先生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起诉,追索2009年至2024年的欠付抚养费。律师以离婚调解书、出生证明、户口本形成证据链,证明抚养义务和欠付事实;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抚养费5.3万元,公告费由王女士负担。欠下的抚养费不因孩子成年而一笔勾销,直接抚养一方可以依法追偿。(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
哈尔滨抚养费纠纷 离婚调解书 拖欠抚养费 未成年子女 追索抚养费 王龙月律师
一、案情回顾
郑先生与王女士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女由郑先生直接抚养,王女士自2009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离婚后,王女士从未按约支付过抚养费。女儿从小学到成年,学习、生活支出全部由郑先生独自承担,十几年累计欠付抚养费5.3万余元。
女儿成年后,郑先生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王龙月律师起诉,要求王女士支付2009年7月至2024年5月的抚养费,并主张女儿学费;庭审中,律师经评估后撤回学费诉求,聚焦抚养费追索。
二、争议焦点
1.离婚调解书约定的抚养费,能不能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请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调解书只停留在纸面,直接抚养一方就要独自承担全部养育成本;若不允许追索,拖欠方反而因拖延受益。本案调解书对抚养费金额、起付时间和终止条件写得清楚,法院据此认定欠付事实。核心矛盾是:十几年的欠付,怎么证明并计算。
2.孩子已经成年,旧账还能不能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进一步界定了“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抚养费的请求权属于子女,直接抚养一方代为主张欠付部分,不因子女成年而丧失。若成年就免责,长期拖欠的一方只需拖到孩子长大;若无条件支持,又要防止虚假主张。本案王女士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依据调解书和身份证据支持了追索。核心矛盾是:追索期间和欠付金额如何确定。
3.欠付抚养费具体算到哪天、算多少钱?抚养费按约定期间计算,本案调解书约定支付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法院结合女儿出生时间和成年情况,认定欠付期间为2009年7月至2024年5月,按每月300元计算为5.3万余元。若按原告主张多算,可能超出约定;若少算,又损害直接抚养方权益。法院最终支持5.3万余元,对超出约定部分不予支持。核心矛盾是:约定期间与子女实际独立生活的节点如何衔接。
三、办案经过
(一)先搭证据链
王龙月律师接手后,把女儿的出生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和2009年离婚调解书放在一起,形成“父母关系、子女出生、抚养安排、欠付约定”的完整链条。调解书是核心,出生证明和户口本则把子女身份与抚养期间对应起来。
(二)收缩诉求,避开证据短板
学费主张虽然有支付凭证,但缺少学籍证明等佐证,法院采信存在风险。律师评估后申请撤回学费诉求,把诉讼请求集中在证据最扎实的欠付抚养费上,避免一个证据短板拖累整个案子。
(三)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
王女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对郑先生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证据能够形成链条,按调解书约定计算欠付抚养费,判决王女士支付5.3万余元。
四、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先生支付抚养费5.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郑先生负担166元、王女士负担1142元,公告费400元由王女士负担。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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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案心得
一个人把孩子从小学拉扯到成年,对方十几年一分钱不出,这种憋屈很难用言语表达。抚养费金额不大,但对独自养育的一方来说,每一分都对应真实的付出。
这个案子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个醒:离婚时的抚养费约定要落到调解书、判决书里,别只停留在口头;孩子成长期间的学费、医疗等大额支出凭证保留好;对方长期不付的,不必等孩子长大,随时可以依法追索。
王龙月律师提醒:欠付抚养费的追索不受子女成年影响,但金额要按约定和实际期间计算,主张过高反而可能影响整体诉求。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可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直接抚养一方请求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