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 审理机关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纠纷类型
-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编号
- (2025)黑0110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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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办理抚养费纠纷案例
本文沿用委托方提供的脱敏当事人称谓,案号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琳琳办理。段律师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财产争议,注重把当事人的现实目标转化为明确的证据安排、程序步骤和可履行方案。
案例摘要
离婚后一方长期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独自承受经济压力,很多人以为时间久了就要不回来,实际上未成年子女追讨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中,孩子父母2014年协议离婚,约定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但十余年间父亲仅零星支付了部分款项,累计欠付28万余元。段琳琳律师接受孩子母亲梁女士委托后,以孩子为原告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逐月建立应付、实付、欠付明细,严格区分既往欠款和今后持续给付两个阶段,反驳了"默认放弃""转账性质混淆"等抗辩。最终法院判决父亲限期补付2014年至2025年7月的抚养费28.4万元,并自2025年8月起继续按月支付3000元至孩子成年。(本文人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离婚律师|抚养费追偿|欠付抚养费|离婚协议|未成年子女权益|香坊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抚养费纠纷|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孩子的父母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同年9月在青岛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父亲抚养,但离婚后孩子实际一直跟随母亲梁女士共同生活,由母亲独立抚养。后经双方再次协商,约定由父亲韩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然而此后十余年间,韩先生仅零散支付了部分款项,有时几个月不付,有时只付一小部分,累计仅支付10.9万元。母亲独自承担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2025年孩子即将升入中学,开支增大,母亲以孩子法定代理人身份委托段琳琳律师,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争议焦点
1.十余年间欠付抚养费金额如何准确核算
协议约定每月3000元,从2014年起算至2025年7月应付总额约39.3万元,父亲主张期间部分转账是抚养费,需要逐笔核实已付款。如果计算不精确或证据不充分,可能导致欠付金额不被全额支持;反之,如果对方已付款项未正确扣除,也会影响主张的准确性。
2.父亲部分转账是否属于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父亲主张部分转账是抚养费,母亲认为是其他性质的款项,需要结合转账时间、金额、备注和用途来判断。如果不做区分,可能将非抚养费转账错误计入,损害孩子利益。
3.既往欠款和今后抚养费能否同案处理
本案既涉及十余年的既往欠付(一次性补足),也涉及今后按月持续给付,需要在诉请中明确区分,便于法院判决和执行。
三、处理思路
(一)逐月核算建立精确明细表
段律师以协议约定的起算时间为起点、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终点,按月列出3000元应付款明细,再将父亲全部转账记录逐笔核对,扣除双方确认的已付款10.9万元后,确认欠付金额为28.4万元。
(二)法律论证抚养费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段律师提前准备了诉讼时效抗辩的应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追讨十余年欠付抚养费不存在过期问题。
(三)区分诉请,反驳抗辩
诉请设计为两部分:一是判令父亲支付欠付抚养费28.4万元;二是判令自2025年8月起每月支付3000元至孩子成年。庭审中父亲以没有给付能力为由抗辩,但对欠付事实和每月3000元标准均无异议。段律师指出,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经济能力不足为由免除。
四、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韩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孩子2014年9月至2025年7月的抚养费28.4万元;自202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关于孩子手术费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已申请撤回。判决生效后,段律师指导孩子母亲关注履行期限,及时准备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结果。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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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示
每月3000元听起来不多,十几年累积下来就是28万。很多单亲妈妈觉得钱少不值得打官司,一拖再拖,但抚养费不是给大人的钱,是孩子应得的生活保障。法律明确规定抚养费追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管拖了三年五年还是十年,孩子都有权要回来。但权利要靠主动主张——需要有协议依据、清晰账目和及时起诉。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数额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定期给付与一次性给付
关于段琳琳律师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1611620058,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她长期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深耕哈尔滨及黑龙江本地司法实践,办理案件时重视事实、证据、程序与履行安排之间的衔接。
在离婚和子女事务方面,段琳琳律师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直接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及抚养关系变更等事项;涉及婚姻财产时,处理房屋、车辆、存款、股权、债权、共同债务、共同还贷补偿、婚内财产分割、隐匿资产线索和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等争议。她会先梳理当事人的真实目标,再把需要协商的问题与需要证据支持的问题分别列清。
除离婚纠纷外,段琳琳律师还办理遗产继承、恋爱期间财产返还、彩礼与嫁妆、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及赡养费纠纷。对财产类案件,她通常逐项核对权属登记、取得时间、出资来源、贷款余额、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情况,并根据证据完整度和当事人的现实需求,选择协商、调解、财产保全、诉讼或执行路径。
段琳琳律师坚持“不草率劝离、先做婚姻剖析”。受案前先评估婚姻维系可能、主要风险和处理成本;确需依法维权时,采用清单化方式推进材料、期限与程序节点,并通过团队研判减少遗漏。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会在不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动可执行的协商方案;需要裁判的案件,则围绕证据责任和具体诉讼请求稳步推进。
服务区域:哈尔滨及黑龙江省多地|咨询电话:18686895991|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8:00|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 9 号美域江岛小区 1 号楼 1 单元 31 层 2 号
说明:本文根据已结案件材料整理,沿用委托方提供的脱敏当事人称谓,案号、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子女及财产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当事人主张、律师分析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已作区分。本文仅作案例交流与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