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Information / 本案信息
- 审理机关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纠纷类型
-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编号
- (2025)黑0113民初****号
正文完整呈现用户确认的最终定稿,并沿用稿件中的脱敏称谓;文书图片使用用户确认已脱敏的素材。本案结果仅对应当时事实、证据与程序,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办理抚养费纠纷案例
本文沿用委托方提供的脱敏当事人称谓,案号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琳琳办理。段律师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财产争议,注重把当事人的现实目标转化为明确的证据安排、程序步骤和可履行方案。
案例摘要
离婚时约定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此后十余年一直拖欠不给——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十分常见。很多直接抚养方因为觉得"钱不多""要了也不给"就长期隐忍,但实际上,追讨未成年期间欠付的抚养费依法有据。本案中,韩先生与秦女士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韩先生直接抚养,秦女士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但秦女士此后十余年从未支付。韩先生委托段琳琳律师后,按照离婚调解协议标准、孩子年龄建立逐月计算表,严格区分应付款期间和已付款情况,在被告秦女士经公告送达未到庭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判令秦女士支付欠付抚养费53400元,有效维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本文人名、住址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哈尔滨家事律师|抚养费追偿|离婚调解协议履行|多年欠付|未成年子女权益|双城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抚养费纠纷|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韩先生与秦女士2008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200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父亲韩先生直接抚养,母亲秦女士自2009年7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然而离婚后,秦女士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任何抚养费。十余年间,孩子全部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均由韩先生独自承担,秦女士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也未主动联系探望。韩先生多次尝试联系秦女士主张抚养费,但始终无法找到对方。
2025年,孩子即将年满十八周岁,韩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多年欠付的抚养费。经人推荐,韩先生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代理本案。段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他:追讨抚养费是孩子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依法追索欠付的抚养费,但需要逐笔算清楚——什么期间应付多少、哪些主张有依据。
二、争议焦点
1.离婚调解协议约定的300元/月标准是否有效,欠付期间如何计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抚养费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调解协议明确约定秦女士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该标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计算期间超出孩子未成年时段,可能导致诉求部分不被支持;如果已付款项未正确扣除,也会影响主张的准确性。
2.孩子成年后能否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依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一般不再享有抚养费请求权,但对于未成年期间已经产生的欠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已经实际承担了全部抚养支出,有权依法向欠付方追索。如果对已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也主张支付,可能因缺乏依据而不被支持;但对于未成年期间的欠付抚养费,依法应得到支持。
三、处理思路
(一)逐笔核算,建立精确计算表
接受委托后,段琳琳律师的首要工作是算账。段律师以2009年7月调解协议约定的起算时间为起点,以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024年5月)为终点,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逐月累加,得出应付抚养费总额共计178个月、53400元。段律师同时核对韩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和收款记录,确认秦女士在上述期间内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欠付金额与理论计算金额一致。
(二)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主张失当
在核算清楚全部金额后,段琳琳律师发现韩先生最初的起诉状还主张了孩子学费6万余元。段律师审查后认为,学费主张缺乏充分的学籍证明等佐证材料,且部分费用发生在孩子成年之后,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建议韩先生在庭审中撤回该项诉请,集中精力主张有充分依据的抚养费欠款。这种务实的做法避免了因诉求不当增加诉讼成本。
(三)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
因秦女士长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段琳琳律师协助韩先生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秦女士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段律师提交了民事调解书、孩子出生证明、户口本、韩先生独自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秦女士长期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抚养费标准和孩子实际年龄,认定秦女士应支付2009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共计53400元,判决秦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韩先生支付欠付子女抚养费53400元,韩先生主张的学费部分在庭审中撤回。判决生效后,段律师指导韩先生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判决款项到位。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结果。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Redacted Documents / 脱敏文书
案件文书
以下按文件顺序展示本案全部已脱敏文书图片;网页副本不追加遮盖或水印。


五、律师提示
每月300元,听起来不多,但十几年累积下来就是五万多。很多单亲爸爸或妈妈觉得"钱太少不值得打官司""他不给就算了",结果一拖就是十几年,自己一个人默默扛着孩子的全部开销。但抚养费不是给大人的钱,是孩子应得的生活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直接抚养方有权追讨。
办理韩先生一案,我们做的最重要的事就是算账。追讨抚养费不是喊冤,是靠证据说话:调解协议约定多少、应付多少个月、已经付了多少、还欠多少,一笔一笔算清楚,法院才能支持。不要嫌少,不要怕麻烦,你算清楚了,法律就会帮你要回来。
也提醒所有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约定了抚养费的父母:协议签了就要履行。十几年欠着不给,以为躲起来就没事了?法律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欠下的抚养费终究要还。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离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数额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给付期限
关于段琳琳律师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1611620058,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她长期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深耕哈尔滨及黑龙江本地司法实践,办理案件时重视事实、证据、程序与履行安排之间的衔接。
在离婚和子女事务方面,段琳琳律师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直接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及抚养关系变更等事项;涉及婚姻财产时,处理房屋、车辆、存款、股权、债权、共同债务、共同还贷补偿、婚内财产分割、隐匿资产线索和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等争议。她会先梳理当事人的真实目标,再把需要协商的问题与需要证据支持的问题分别列清。
除离婚纠纷外,段琳琳律师还办理遗产继承、恋爱期间财产返还、彩礼与嫁妆、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及赡养费纠纷。对财产类案件,她通常逐项核对权属登记、取得时间、出资来源、贷款余额、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情况,并根据证据完整度和当事人的现实需求,选择协商、调解、财产保全、诉讼或执行路径。
段琳琳律师坚持“不草率劝离、先做婚姻剖析”。受案前先评估婚姻维系可能、主要风险和处理成本;确需依法维权时,采用清单化方式推进材料、期限与程序节点,并通过团队研判减少遗漏。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会在不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动可执行的协商方案;需要裁判的案件,则围绕证据责任和具体诉讼请求稳步推进。
服务区域:哈尔滨及黑龙江省多地|咨询电话:18686895991|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8:00|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 9 号美域江岛小区 1 号楼 1 单元 31 层 2 号
说明:本文根据已结案件材料整理,沿用委托方提供的脱敏当事人称谓,案号、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子女及财产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当事人主张、律师分析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已作区分。本文仅作案例交流与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